00小说网 > 都市言情 > 都重生了,谁还当个正经法律人 > 第166章 是否为积极参加者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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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“他的亲属说得有一定的道理,在这个案件里面,黄涵正确实是没有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恶性,充其量是因为情绪上头引发的一系列事件罢了。”

    “人都是有情绪的,这个案件也并没有引发多大的骚动,双方也无人员伤亡,如果检方是想拿这个案件杀鸡儆猴的话,确实有一点不合理。”

    “这样想一下,确实如此。”

    “对......”

    底下的律师小声讨论道。

    安馨和黄鸣灿,听到身旁几位律师的讨论,悬着的心,逐渐安定下来。

    看来,安月明他们两个人,并不是在乱来。

    是真有一点考虑在里面的。

    不过,现在庭审还没结束,谁都不知道下一刻会发生什么。

    俩夫妻有点紧张地搓搓手。

    这时,张益达开口说话了:“我认为被告人黄涵正的代理人,提出关于黄涵正不符合犯罪的主观条件,不成立。”

    “斗殴双方虽互不相识,但其斗殴的场地,却是在晚间最为热闹的烧烤店内,即便是临时起意,事出有因,没有事前谋划,没有主观故意,但实际上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,被告人李思明等人都为当地的闲散游民,群体结伙,这一点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体要件,双方是否结识,是否提前约好互殴,我认为不应当以被告人的一面之词来判断,或许存在串供的可能性。”

    安月明笑了笑,这检察官是铁了心要跟他杠上了。

    不应该用被告人的一面之词来判断?

    那刑法的疑罪从无原则,到底是干什么用的?

    而且,李思明那群人是混混,关黄涵正什么事?

    况且,这个案件很奇怪,张益达明明知道,李思明等人的社会背景,却又针对黄涵正,很难不让人联想到,这里面有什么猫腻。

    他反问道:“那张检察官,是否还有其他的证据,能够证明黄涵正与李思明一伙人认识呢?张检察官肯定比我懂得,刑法上所谓的疑罪从无原则吧?”

    张益达冷脸道:“我方没有证据证明,刚才我已经说过了,被告人之间或许存在着串供的可能性。”

    安月明冷笑一声:“那好,咱们先暂时不论疑罪从无原则。”

    “刚才张检察官所言,我方当事人黄涵正,属于本案的主谋,这一点在刚才的量刑意见和起诉书当中都有提到过吧?”

    张益达面无表情地点点头。

    对!

    是他说的!

    那又如何?

    安月明道:“张检察官所言,李思明等人为具有群体性的社会闲散人员,因此符合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主体要件。”

    他顿了顿,继续道:“那么,主体要件中,是否还有一个条件呢?”

    什么条件?

    坐在张益达身旁的李笙笙不解。

    “聚众斗殴罪的实施主体,一般是首要分子的其他积极参加者,本案中,黄涵正属于被迫引起事端的人,怎么可能属于积极参加者?”

    “反观被告人李思明,我觉得他目标明确,后续找茬的行为,明显是对黄涵正的打击报复,我觉得,硬要说本次事件涉及到刑事责任,我觉得案件的主谋,理应归为他身上。”

    是否为积极参加者?

    这种其实很难去定性,一般来说,都是看案件里面,到底哪些人的表现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来决定的。

    这个案件里面,李思明和他的几个小弟,因为喝得烂醉,被黄涵正三下五除二撂倒,然后受了一些擦伤和肌肉红肿之类的外伤。

    从表面上来看,确实黄涵正的行为要比其他人造成的后果要严重得多。

    安月明的发言并没有结束。

    他继续道:“关于聚众斗殴罪的处罚对象,我想在这里还需要跟张检察官重申一遍。”

    “聚众斗殴罪的处罚对象,应当是首要分子的其他积极参加者。”

    这一句话,完全就将黄涵正的行为从聚众斗殴罪剥离出来。

    在场人微微一愣。

    他们在座的人其实很多都懂一些法律,不管是律师还是新闻媒体。

    不过,像聚众斗殴罪这种简单罪名,一般他们是接不到这类案件的。

    他们可能知道,量刑标准和一般的构成要件,但是,像这种细节的处罚对象,他们还真可能没有注意到!

    “安月明说的没错,聚众斗殴罪的处罚的对象,便是犯该罪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,只不过积极参加者这种主观因素较多的定义,很难去确定一个范围。”整场庭审下来,沉默许久的张伟,终于开口说了一句话。

    学到了!

    他们这些律师,平常都在关注大案子,像这种简单的案件,几乎都是交给律师助理和实习律师去帮忙处理的。

    看来,无罪辩护这种高难度的辩护工作,不是仅仅体现在大案、要案里的!

    一桩小案子的细节,更能体现一个律师的水平

    安月明继续道:“我方认为,聚众斗殴罪的犯罪动机,多是为了寻求刺激或者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,该罪名行为特征通常表现为通过纠集多人相约互殴,或者团伙间的循环报复等。”

    “本案中,黄涵正根本无此犯罪动机,他的行为目的,完全就是为了捍卫自己的权利,保护自己的女友,并没有寻求刺激的主观意图,不存在刻意挑战社会秩序的目的。

    “综上,黄涵正不存在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素,也不符合犯罪构成的主体要素,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!”

    张益达其实心里明白,干了那么多年的检察官,在这种小县城里,遇到的无非就是这类案件。

    聚众斗殴,交通肇事,几年下来,其实没有多少恶性事件。

    派出所和他商量好了。

    他这次要搞的,便是李思明这个团伙。

    平常他和派出所的兄弟,都被这群人搞得不耐烦了。

    偏偏这几个人,家庭都有点关系。

    不好下大手笔,只好拿一个人来做幌子,给他们一个警告。

    而黄涵正,便是这个倒霉蛋。

    聚众斗殴罪能逃?

    寻衅滋事罪,你总逃不了吧!(PS:看到这里的读者,请看一下有话说!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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