00小说网 > 都市言情 > 都重生了,谁还当个正经法律人 > 第141章 继承权纠纷开庭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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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听到有证人,苏国恒三人的脸色都有了一些微妙的变化。

    证人?

    到底有谁能做本案的证人?

    他们相互对视一眼,心里满是疑惑。

    李林的神色倒没有太多变化,这类案件有证人出庭很正常。

    证人证言这种东西,主观性太过重了,被采信的力度肯定没有铁板钉钉的书证物证来得高。

    反正,静观其变吧!

    “下面宣读法庭规则,一,未经法庭允许......”

    双方核对完证据原件。

    书记员便开始宣读法庭纪律。

    “全体起立,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!”

    她话音刚落。

    法庭侧门,即走出来两女一男。

    本场的诉讼仍然是普通程序,由两位审判员,一名审判长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。

    三人站定后,为首的审判长开口道:“下面先核实当事人身份。”

    审判长是一名四十岁上下的女法官,名为黄鹤,净崇县法院民事庭法官。

    她担任法官七八年,审理的案件基本上都是婚姻家事。

    在小县城法院里,离婚案件是除民间借贷以外,最常见的一种案由。

    李林之前代理过的离婚案件,基本上都是在她手上出的判决和裁定。

    而今天的继承权纠纷案,她也有审理过这类案件,只是没有碰上这种复杂的情况。

    这桩案件背后,肯定有很多沉甸甸的故事。

    接起这桩案件,就等于要接起它背后的责任以及负能量。

    她扫视了一眼法庭,随即开口道:“原告方,请简要陈述你方的身份信息,包括名称,地址,代码以及代理人的身份,授权权限。”

    李林拿出材料,开口道:“原告一,苏国恒,住温陵市......,原告二,苏力恒,住......,原告三,苏学恒,以上三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,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林,王洋洋(实习律师),代理权限,一般授权,代理权限包括代为提起诉讼,有权代为调查取证;有权代为签署相关法律文书等。”

    “被告方,请简要陈述你方信息。”

    “被告苏莹星,住温陵市净崇县......,委托诉讼代理人,安月明,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......”

    婚姻家事,这类涉及到人身权利的案件,代理人是不能被特别授权的。

    就拿离婚案件来说,离婚与否的问题是典型的人身关系问题,直接关系到家庭的存废,与当事人密切相关,应该要十分慎重,必须让案件的当事人本人亲自发表意见。

    所以,特别授权中的放弃、变更诉讼请求等权利,就不能授予代理人。

    再者,离婚案件还可能涉及到子女抚养的问题,由代理律师来表态子女由谁抚养,如何抚养,都会造成对子女权益的侵害,也不利于抚养费;探视权等问题的执行。

    “原告方,是否申请回避?”

    “不申请!”

    “被告方,是否申请回避?”

    “不申请!”

    “双方都收到本院寄发的权利义务告知书了吧?”

    “收到了。”

    “净崇县法院今日就原告苏国恒与被告苏莹星继承权纠纷一案,依法公开开庭审理。本案适用普通程序,由审判长黄鹤,审判员蔡成、审判员王美玲组成合议庭审理,书记员朱晨晨担任法庭记录。”

    黄鹤举起法槌,轻轻落下。

    “现在开庭!”

    黄鹤看向原告席,开口道:“原告方,请陈述你方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。”

    李林拿起准备好的起诉状副本,朗声道:“好的,审判长,以下是我方提出的诉讼请求及相关事实理由。”

    “诉讼请求一:请求贵院判令在苏正恒名下不动产温陵市净崇县‘溪边156号’以及银行账户等遗产,由三位原告共同按份继承。”

    “诉讼请求二:请求被告苏莹星返还苏正恒工亡赔偿款、丧葬抚恤金共计80万元。”

    “诉讼请求三: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”

    “事实与理由。”

    “案外人苏正恒,系三位共同原告苏国恒、苏力恒、苏学恒的兄长,2010年3月14日中午,苏正恒在‘金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业基地地块工程’工作时遭受意外,当日抢救无效而身亡,于2010年3月16日在江临市丰元区殡仪馆火化,隔日送回温陵市安葬。”

    “《民法通则》第9条规定,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,具有民事权利能力,依法享有民事权利,承担民事义务。”

    “所以,苏正恒的民事权利能力,自2010年3月14日时止,其名下的所有财产,皆在此时开始被继承。”

    “继承开始后,苏正恒生前所有的银行卡,不动产温陵市净崇县‘溪边156号’,暂无人继承,未办理产权登记转移事宜,而其因意外伤亡所获得的一次工亡补助金、丧葬补助金等共计80万元整,归入了被告苏莹星名下的银行账户。”

    “原告认为,苏正恒作为本案的被继承人,其上无父母,下无妻小,应当视为无第一顺位继承人,其名下所有财产应当有第二顺位继承人——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继承,本案的三位共同原告,苏力恒,苏学恒,苏国恒依法行使了自身的继承权,对继承过程做出了表示,应当视为适格继承人。”

    “根据《收养法》的规定,收养关系未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过的,收养关系无效,被告苏莹星并非苏正恒婚生子女,双方虽然在一定时间内短暂共同生活过,但其并没有履行过对苏正恒的赡养义务,也未办理过收养登记,可见,苏正恒和被告苏莹星并未存在收养关系,其并无继承苏正恒遗产的权利,然而被告苏莹星却堂而皇之地将苏正恒伤亡所取得的赔偿金80万元占有。”

    “综上所述,原告认为,被告苏莹星与苏正恒之间不存在收养关系,其无权占有苏正恒赔偿金80万元,现该笔赔偿金归于被告苏莹星名下,已然侵犯了三位共同原告的继承权利,为维护三位原告的合法权益,特向贵院提起诉讼,望判如所请。”

    “此致,净崇县人民法院,具状人,苏国恒、苏正恒、苏力恒,2010年7月15日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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